全校教職工:
根據《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(試行)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)第九條規定:納稅人次年需要由扣繳義務人繼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,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對次年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進行確認,并報送至扣繳義務人。納稅人未及時確認的,扣繳義務人于次年1月起暫??鄢?,待納稅人確認后再辦理專項附加扣除。
為了確保各位老師2021年1月能正常享受個稅專項附加扣除,請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及時確認“個人所得稅APP”中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,特此通知提示。
稅務咨詢電話:12366
財務處
2020年12月10日
發布機構: | 責任編輯:王拾犇 | 發布時間:2020-12-10 15:31 | 瀏覽人次